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我省属试点省份之一。现就我县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2.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或者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3.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4.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选任方式:
一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二是公民自荐报名。
三、报名时间、地点:
截止至2015年4月10日。
地点:太湖县司法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6-4162459
201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