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根据上级法院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要求,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计划2015年向社会公开增选人民陪审员19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现就选任工作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名额
本次公开增选人民陪审员19名。
二、选任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自愿从事人民陪审员工作,并能保证有相应的参加审理案件的时间,具有包河区户籍或以包河区为经常居住地;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积极、热心并能胜任审判工作;
5、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已在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得再申请担任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1、组织推荐、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包河区人民法院进行民主推荐,也可以由本人向包河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资格审查。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包河区人民法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
3、征求意见。将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征求区司法局意见。必要时会同区司法局到相关单位、组织进行考察,主要内容包括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本人是否热心人民陪审员工作、日常表现等。
4、提请任命。区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已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然后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区人民法院将人民陪审员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区司法局,同时向社会公告。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相关材料
(一)报名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推荐表、申请表可由报名人员在报名时直接领取并填写,也可下载填写;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原件和复印件;
4、在职人员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报名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所在单位或社居委、村委会出具的表现情况材料;
6、本人近期彩色同底2寸照片4张。
(二)报名时间:自2015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三)报名地点:包河区人民法院研究室(519办公室,电话65352519,联系人:程婷 张维娜)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31日
申请表.doc
推荐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