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学知识点汇总
(一)民法总论
1.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2.《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关于监护人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二)债权
1.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财产的合同。赠与物应为赠与人合法所有,并为法律允许其处分的财产。赠与的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依不动产权利转移方式转移。
2.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有支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利息。
(三)物权
1.孳息物是原物产生之物。依自然属性产生 的孳息称天然孳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称法定孳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外,孳息物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所有,原物的所有权转让时,孳息物的收取权一并一转。
2.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拾得人在一定期限内,如有遗失人认领的,则拾得人负返还遗失物的义务。《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民事责任
1.数人侵权也称共同侵权,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之行为,为特殊侵权行为态样之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主体的复数性;二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受害人具有损害。《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作出明确的划分:
2.《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作出明确的划分: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行为的要件包括:(1)饲养动物加害行为;(2)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3)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动物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所饲养或者管理。 二、实战演练
王某答应张某在2010年5月3日,也就是张某13岁生日时赠送张某一只牧羊犬甲。在张某生日当天,王某带牧羊犬甲去张某家的路上不慎将甲丢失。当日,郑某发现甲十分喜欢,决定带回家中喂养,于2011年6月给牧羊犬配种生下两只小狗乙和丙,支付配种费2000元。郑某将乙送给其外甥高某,将丙委托给宠物店代卖,双方约定价款不得低于3000元,售出后支付宠物店300元的报酬。之后,宠物店将丙以3600元价格卖出,为销售小狗支付了100元的费用。一日郑某带甲散步,碰到楼下邻居文某,文某看到甲后甚为喜欢,便一边用手抚摸甲的头部一边和郑某聊天,聊了一阵,郑某突然想到甲脾气暴躁便对文某说甲脾气暴躁不要随便摸它,文某刚要缩手便被咬伤,花去医药费600元。2012年3月28日,王某偶然发现了甲,想向郑某要回,郑某不给产生了纠纷。
问题:
(1)王某与张某的赠与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归谁所有?为什么?
(3)甲的饲养费由谁承担?为什么?
(4)出卖丙的超过约定的最低价格的600元利益归谁所有?为什么?
(5)宠物店为销售丙所花费的100元由谁承担?为什么?
(6)文某的600元医药费由谁承担?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赠与合同有效。因为张某虽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赠与合同是纯获利益合同,张某有缔约能力,并且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自王某与张某达成赠与合意时就已经成立生效。
(2)甲归王某所有。因为张某和王某之间的赠与合同虽然有效但是甲并未交付给张某,因此甲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其后虽然王某将甲遗失,但是拾得人并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甲的所有权仍属于王某。
(3)由郑某承担。因为作为恶意占有人的郑某无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
(4)归王某所有。因为宠物店是接受委托代卖,不是行纪行为,对取得的财产均无收益权,而小狗丙属于牧羊犬甲的孳息。
(5)由郑某承担。因为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6)由郑某承担。因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文某对于被狗咬伤并没有过错,因此应当由动物饲养人郑某承担责任。
(5)由郑某承担。因为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6)由郑某承担。因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文某对于被狗咬伤并没有过错,因此应当由动物饲养人郑某承担责任。